宁夏石嘴山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石刑初字第7号 (6)
一、被告人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刘秀兰、徐海燕、张亚萍的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人尹兆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尹兆成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刘秀兰、徐海燕、张亚萍的经济损失。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马继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继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殿荣、刘秀兰、徐海燕、张亚萍的经济损失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艾占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
五、被告人张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薛亮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李林国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随案移送的东洋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衍泉
审 判 员 胡文红
二 O O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叶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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