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宁刑终字第133号 (2)
审 判 长 石宝仓
代理审判员 梁益谦
代理审判员 罗卫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舒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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