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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7)宁民监字第3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监字第35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黄羊滩农场。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柳玉慈,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 纲,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夏德荣农贸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德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 峰,宁夏警察学校教师。

  原审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黄羊滩农场与原审被上诉人宁夏德荣农贸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宁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马三刚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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