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 )一中刑初字第8号(4)
被告人常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东星、常昊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4737.5元,其中被告人王东星承担赔偿总额的60%,即人民币278842.5元,被告人常昊承担赔偿总额的40%,即人民币185895元。被告人王东星、常昊对上述赔偿总额负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学君
审 判 员 梁 勤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向博
1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