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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刑初字第2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克英,女,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后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奎,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莉,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女。

法定代理人洪后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莉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光浩,系被害人张光辉的表兄。

被告人赵会林,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暂住(略)。2006年6月21日被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艳丽,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候钦华,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略)。2001年8月因抢劫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刑满释放。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传航,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启旺,别名赵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略)。200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光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2006)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会林、候钦华、赵启旺犯有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克英、洪后玲、张奎、张莉以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会林及其辩护人刘艳丽、被告人候钦华及其辩护人张传航、被告人赵启旺及其辩护人郭光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奎及委托代理人张光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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