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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刑初字第2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克英,女,193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后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奎,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莉,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住(略)。系被害人张光辉之女。

法定代理人洪后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莉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光浩,系被害人张光辉的表兄。

被告人赵会林,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暂住(略)。2006年6月21日被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艳丽,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候钦华,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略)。2001年8月因抢劫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刑满释放。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传航,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启旺,别名赵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略)。200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光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2006)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会林、候钦华、赵启旺犯有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克英、洪后玲、张奎、张莉以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会林及其辩护人刘艳丽、被告人候钦华及其辩护人张传航、被告人赵启旺及其辩护人郭光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奎及委托代理人张光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6年6月间,被告人赵会林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租赁的汽车之念。同年6月18日被告人赵会林在江苏省徐州市雇佣张光辉在徐州市全顺汽车租赁部租赁了一辆奥迪A6汽车,谎称做生意,让张光辉将车开往山东省济南市。6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赵会林在济南市八一路劳务市场雇佣了被告人赵启旺、候钦华,预谋抢劫张光辉,当日15时许,被告人赵会林、候钦华、赵启旺将张光辉骗至济南市西外环一偏僻土路处,在汽车内共同殴打张光辉,并用事先准备的绳索、胶带封堵张光辉的口鼻、捆绑张光辉的手、腿后置于后排座,抢得张光辉的现金人民币6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候钦华、赵启旺下车逃离。被告人赵会林继续驾车逃窜,途中发现张光辉死亡,在车行至天津市宝坻区津蓟高速公路引青入潮特大桥时,抛尸于桥下水中,驾抢得的奥迪A6汽车逃往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人赵会林、候钦华、赵启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会林、赵启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候钦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了三被告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赵会林、候钦华、赵启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张光辉死亡的严重后果,要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96640元。

庭审中,三被告人辩解称没有杀人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暴力加害行为只是想将被害人制服,被害人窒息死亡是没有预料到的,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赵会林还辩解自己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加害行为。被告人候钦华、赵启旺还辩解不知道是参与抢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间,被告人赵会林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租赁的汽车之念。同年6月18日被告人赵会林伙同其姐姐赵会春(现在逃)在江苏省徐州市雇佣张光辉在徐州市全顺汽车租赁部租赁了一辆黑色奥迪A6汽车(牌照号:苏CD3279),谎称做生意,让张光辉将车开往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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