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一中刑初字第2号(4)
一、被告人赵会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候钦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启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二、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2060元、死亡补偿费人民币144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4130元,共计人民币175230元。被告人赵会林赔偿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候钦华、赵启旺各赔偿人民币57615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代理审判员 张劲姿
代理审判员 孙 健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章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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