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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刑初字第120号(2)

3、证人张金强的证言证实,其经营个体汽车租赁。2007年6月15日,将牌照号为津AX0216的桑塔纳轿车租给胡茂东使用。2007年6月19日中午,看见该车停在金鑫奶牛场的小树林里。车头朝北,车已熄火,车内无人。副驾驶脚垫上有一双女式鞋拖,后排座上有一件黑色背心。驾驶座后背袋里有一翻盖手机。过了大约三个多小时,看见车还在原处。通过询问胡茂东,得知王震正在使用该车。借车凭证印证了张金强将牌照号为津AX0216的桑塔纳轿车借给胡茂东的情况。

4、证人胡茂东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16日上午,向张金强借用牌照号为津AX0216的桑塔纳轿车,当日下午1时许,王震将该车借走。6月17日下午2时许,看见王震开车带着一名女子,该女子身高1.55米左右,较瘦、黄头发,左耳戴着几个耳钉,左手戴着白色镯子,颈部戴着项链。据王震讲这名女子二十七岁,已结婚有孩子。上述证言证实的女子的身高、头发颜色及佩戴饰品的特征与被害人朱虹的特征相吻合。

5、证人蔡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其往家里给妻子朱虹打了一次电话,至下午5时许再打电话朱虹的手机已关机,当晚赶到医院时朱虹已处于昏迷状态。朱虹随身带有黄金项链、白金手镯及三星W399型、三星X809型两部手机。黄金项链是竹节链、龙型坠。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所抢朱虹随身物品相吻合。

6、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十八街中亭堤北侧金鑫奶牛场西南侧树林里。靠近土路的位置停放一辆蓝色桑塔纳轿车,距桑塔纳轿车南侧约100米处有一青年女子趴在地上,头朝西北脚朝东南,脖子上缠绕一条渔网兜,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扔弃被害人朱虹及桑塔纳轿车的地点相吻合。桑塔纳轿车车头朝北,车门未锁,呈熄火状态,车内点火开关上无钥匙,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扔弃汽车的状态相吻合。车左侧前门外侧、左后门内侧玻璃、后视镜等处发现指纹,经鉴定为被告人王震左手中指、环指和右手中指所留。车前部烟灰缸内有烟蒂七枚,经DNA检验,分别检出王震及朱虹的人体DNA细胞;驾驶座后的地垫上有一康师傅牌矿泉水瓶,经DNA检验,在瓶口检出被告人王震的人体DNA细胞,证明被告人王震及被害人朱虹曾在该车内停留。在副驾驶的地垫上有一双红色女士皮拖,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被害人朱虹乘车的位置相吻合。车后排座有一部无卡的红色手机,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将自己的手机卡取出后,手机扔在车里的情节相吻合。桑塔纳轿车与女子的相对位置及该女子脚上无袜无鞋、脚底干净无土的特征与被告人王震供述的将被害人朱虹从车里拖出后扔在地上,将车开出一段距离及朱虹的鞋留在车里的情节相吻合。

7、法医学损伤文证鉴定书证实,根据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文证材料,并结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影像检查结果,朱虹因被他人勒伤颈部致昏迷10小时入院,入院诊断为昏迷,呼吸衰竭,低氧血症,急性肝功能不全,肺感染,颈椎(环椎)半脱位,颈部勒伤。经治疗仍存在昏迷不能自主进食。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害人朱虹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8、证人叶珍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6月19日中午,一身高约1.70米,圆脸小眼的男子到其经营的亚太金店,用一黄金项链坠改制了一重约六、七克、有 “發”字样的戒指,换了一条重9.22克的水波纹型黄金项链,还剩下几块黄金被该名男子拿走了。经辨认,该男子为被告人王震。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印证了上述证言证实的对换项链的情节。

9、证人陈国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6月19日中午,一名身高1.65米左右,圆脸小眼的男子到其经营的小陈来福金店卖了三小块残缺的黄金项链坠,共计4.42克,称是打戒指剩下的,销货单上签的名字是“方明”。2007年6月20日,该男子又卖了一条在亚太金店购买的重9.22克的黄金项链。经辨认,该男子为被告人王震。武清区王庆坨镇小陈来福金店销货单证实的内容印证上述证言证实的情况。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震的交代,在小陈来福金店提取了三块碎黄金。

10、证人李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6月21日17时许,一名身高约1.70米、长脸、小眼的二十几岁的男子到其经营的盛鑫德珠宝店卖了一重22克的白金手镯。手镯为圆形,有简单花纹。经辨认,该名男子为被告人王震。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王震抢劫的三星W399手机及三星X809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905元。

12、金太阳珠宝行销售单据证实被抢首饰价值为人民币21267元。

13、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震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3月30日,被害人朱虹的出生日期为1981年5月25日。

14、被告人王震供述,其与朱虹于2007年6月中旬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二人相约见面,因发现朱虹佩带贵重饰物,即生抢劫之念。6月19日上午8时许,其给朱虹打电话相约见面,后驾驶租借的桑塔纳轿车到柳溪苑小区接上朱虹,当行至西青宾馆东南小公路北侧的树林边时停车,借故坐到朱虹乘坐的副驾驶后的座位上,用后排座上的“背靠背”上衣勒在朱虹的脖子上,双手抓紧衣服的两头,用身体顶住副驾驶座椅靠背,水平用力往后勒了约四五分钟,直至认为朱虹已死。松开手时,朱虹的脑袋耷拉下来,身体也往下滑。因怕被人发现,又用车上的蓝色尼龙袋将朱虹的脖子系在靠背上,后开车去了奶牛场西南的树林里。到了树林深处,将朱虹的项链、手镯及两部手机拿走,拆下副驾驶座椅靠背的头枕,将朱虹从车里拖出来扔在树林里,朱虹的红拖鞋留在副驾驶的脚垫上了,后开车上公路时,车陷在土里。遂弃车步行向西上公路跑了,由于慌乱忘了锁车门,其将汽车钥匙及朱虹的黑色手机扔在公路边的草丛及水沟里。朱虹的两部手机都是三星牌的,一部是银白色的,一部是黑色的。项链是黄金的,项链坠的图案是龙的图案,手镯是白金的。项链和手镯先后在王庆坨的两家金店、和平区的一家金店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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