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6)一中刑初字第63号(2)

另查明,被告人曹式全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红春、李振柱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的数额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红春医疗费人民币2512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25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护理费人民币8100元、误工费人民币3350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1548.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柱医疗费人民币5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5元、营养费人民币165元、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护理费人民币4277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1330元,共计人民币1306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红春陈述证明,其是公安武清分局王庆坨检查站辅警。2006年1月15日晚7时左右,其与站长王绍川、民警鲁彬发现从监测站南边土路上开来一辆兰色货车,后面用苫布盖着,遂拦截该车带到检查站盘查。后民警鲁彬带其和辅警李振柱、侯晶晶到王庆坨收费站东侧靠南的进入天津市的入口处执行拦截盘查车辆的任务。其与李振柱站在南侧拦车盘查,鲁彬和侯晶晶在北侧盘查。这时从最南边的入口西面开过来一辆面包车,当时其与李振柱示意停车。开始这辆车速度还不快,等车快到跟前时突然加速,朝其撞来,其被撞昏,左耳撕脱,脸部、身上有多处擦伤。

2、被害人李振柱陈述证明,其是公安武清分局王庆坨检查站辅警。2006年1月15日晚7时左右,其与赵红春在检查车辆。从最南边的入口西面开过来一辆面包车,在距离其和赵红春3米时,猛的加油撞来,把其和赵红春撞了出去。其被撞倒后站起来要去扶赵红春,这时听到左后侧有车驶来,其一回身又被撞了出去。其又站起来,朝警车跑,并喊鲁彬、侯晶晶上车,这时看见赵红春被拖挂在面包车底下,其想拦截那车,那车朝隔离带倒,向收费站逆行开出去了。大家开车追,那辆车撞到水泥墩上,车翻了司机跑了,后将赵红春送往医院救治。

3、证人侯晶晶证言证明,其是公安武清分局王庆坨检查站辅警。2006年1月15日晚6时许,其与民警王绍川、鲁彬、辅警赵红春发现开来一辆货车,不知道拉的什么东西,就将车拦住了。其看见司机打电话,不久,一个脸上有黑记的人开着一辆银灰色的松花江面包车来检查站要这辆货车,检查站没把车给他。这时,其和赵红春、李振柱由鲁彬带领去收费站执行上卡任务。其先拦了一辆车检查,这辆车刚走,从收费站那开来一辆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开始车开的挺慢,赵红春、李振柱示意停车,车突然加速朝他们撞去。李振柱被撞倒在这辆车左侧地上,赵红春也被撞倒。这辆车开出五六米后,又调头朝其撞来,其躲开后,这车又朝赵红春他们撞去,赵红春被挂在车底下拖着。其和鲁彬开警车要追这辆车,这时李振柱也跑过来一起追这辆车,没开多远,这辆车就撞在水泥墩上,车翻了司机跑了,后在车上发现身份证、驾驶证,名字叫曹式全,就是刚才到检查站要货车的那个人。其证言有证人鲁彬的证言予以佐证。

4、证人王绍川证言证明,其是公安武清分局王庆坨检查站站长,负责盘查津霸公路王庆坨段过往车辆。2006年1月15日晚6点半,其与鲁彬等人在检查站执勤,看到从检查站南边的土路上开来一辆蓝色货车,后面盖着苫布。其拦车检查,发现车上拉的是沥青。因司机说是王庆坨人但口音不对,在对司机进行盘查时,曹式全开一辆银色松花江汽车来到检查站,说货车是他的,让放行,其让曹式全在外面等着,并让司机把货车开进站来接受检查。曹式全出去先是打手机,然后开车走了。鲁彬带着李振柱、侯晶晶、赵红春去检查车辆了。在曹式全走后两三分钟,鲁彬来电话说辅警被撞了。其赶到现场,看见撞人的汽车翻在路边,就是曹式全开来的那辆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武清区津霸公路王庆坨收费站东侧,中心现场的地面上有一滩27×46厘米血迹,血迹中间有一只耳朵,东侧30米处有一只左脚皮鞋,皮鞋东侧12厘米处有一只右脚布鞋。血迹西侧有一件警察执勤服,上有血迹。收费站西侧200米处有一辆侧翻在公路南侧土路上的灰色松花江汽车,牌照号为津C55493。车门玻璃已破碎,车头左侧保险杠被撞碎,右侧大灯和转向灯被撞碎,汽车底部有擦蹭痕迹。汽车附近有被撞碎的红白相间的水泥墩。

6、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红春左耳缺失,撕脱皮肤及软组织约10×8厘米,深及肌层,污染严重。结论为,赵红春耳廓损伤已构成重伤。被害人李振柱左侧第8、9肋骨,右侧第8、9肋骨骨折,结论为,李振柱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7、证人吕志森证言证明, 2006年1月15日下午4时左右,王庆坨一个姓曹的雇其拉沥青。晚6时许,其装完车,开到王庆坨治安检查站时,车被警察拦住接受检查。其就给姓曹的货主打电话,想让他找检查站的人说说把车放行。不久,姓曹的就开车来了,跟警察说车是他的,放行吧。其在屋外等着,一会儿,姓曹的气势汹汹的出来,说今天办不了了,让其先回家。

8、证人王万红证言证明,2006年1月16日上午,有一个天津口音的四十多岁的男子,在其经营的廊坊永清县金星五金综合商店打公用电话,他在电话里说弄死了两个警察,就是故意弄死他们,不让他们活了,还说准备去广西。这人走后,其马上报警了。辨认笔录证明,王万红经辨认,曹式全是在其商店打电话的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