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刑初字第34号(2)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玉明、张国欣、张松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05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玉明、张国欣、张松超与张春生、孟宪武、王炳臣等人到本市武清区杨村镇顺驰公寓南侧的东北快餐店就餐。期间,被告人张玉明因故与该餐厅的张晓明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玉明推搡张晓明,张晓明用菜刀背拍打,后双方厮打。被告人张玉明、张国欣先后手持砖头朝该餐厅老板张瑞的头部猛砸数下,后被告人张松超又持啤酒瓶朝张瑞的头部猛砸一下,致张瑞颅脑损伤。此后,被告人张玉明、张松超用脚踢倒在地上的张晓明的面部,致轻伤。在撕打中,致张晓辉头部损伤,其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张瑞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张国欣、张松超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晓明陈述证明,2005年9月20日11时许,有本地的七名男子到其家经营的东北快餐店吃饭,12时许,穿黄上衣的男青年因嫌焖饼给的少,把焖饼倒在地上,其正在厨房切菜,即提着菜刀出来,与穿黄上衣的男青年发生争执,该人推其,其即用菜刀背拍该人身上一下,一穿黑格外套的中年男子抢走其菜刀,穿迷彩服的男青年亦上前,这三个人对其头面部拳打脚踢,头部被打破。还有一穿黑运动衣的人用椅子砸其肩部,其父张瑞也被打倒在地,后其与张晓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其父送到医院抢救未成,次日晨死亡。
2、证人张晓辉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2时许,在顺驰工地打工的七个本地人,到其家经营的快餐店吃饭,在厨房看到张晓明拿着菜刀去大厅,后有三个人对张晓明拳打脚踢,其与父母也打对方,双方均拿啤酒瓶子乱扔,后张晓明被打倒在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郑桂鹏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2时许,有七个本地人在东北快餐店吃饭,其给上一份焖饼后即回厨房,后看到张晓明和穿黄衣服的人互相用拳头厮打在一起,对方有人打张晓明,张晓辉、张瑞他们也打对方,双方均拿啤酒瓶子打,后打到店外,其看到张瑞躺在地上,头部有血,即将张瑞送往医院抢救。
4、证人刘桂侠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中午,有七个人到其家经营的餐馆吃饭,后看到厅里有三个人把张晓明按在冰柜上,张晓明手里拿着菜刀。张晓辉、张瑞与对方均用酒瓶子乱砸,打到店外后,其看到张瑞双手抱头躺在地上,旁边有二三个人,其中有一穿黑衣服的人手拿一块砖头,后民警赶到,张瑞被送往医院抢救未成,次日凌晨死亡。
证人刘桂侠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0月12日经证人刘桂侠辨认确定被告人张国欣是持砖围着被害人张瑞的行为人。
5、证人杨阳证言证明, 2005年9月20日中午,有六七个人在东北快餐店吃饭,因嫌快餐店给的焖饼量少,双方发生争执,其因害怕即躲到厨房内,后看到张瑞被打倒在地,头部有伤口。
6、证人吕果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2时许,其与杨方向到顺驰小区南侧的东北快餐店吃饭。期间,有六七个男子因把焖饼倒在地上,店内穿白衬衣的男青年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刀背朝前举着,对方有人拿啤酒瓶子与穿白衬衣的男青年打到外面,张老板也出来与对方一男子滚打在一起,后张老板躺在地上,对方有个穿黑色运动上衣的小个男子,用一块砖朝张老板的头部连打三下,对方一光膀子、胳膊上有刺青的男青年拿啤酒瓶子照张老板的头上砸了一下,该人又拿铁椅子,朝张老板身上砸了两下。
证人吕果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9月25日经证人吕果辨认确定被告人张国欣是持砖打击被害人张瑞头部的行为人;被告人张松超是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张瑞头部的行为人。
7、证人杨方向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2时许,其与吕果到东北快餐店吃饭时,看到有六七个人与店内的人因焖饼给的少而发生 争吵,有人推了店内穿白衬衣的男青年一下,穿白衬衣的男青年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用刀背比划。对方三四个人对穿白衬衣的男青年进行拳打脚踢,老板与一个人倒在快餐店门口北侧。穿黑色运动衣的小个子男子拿一块砖朝老板的头部拍二三下,一个光膀子的男青年拿酒瓶朝老板头部打一下。
证人杨方向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10月12日经证人杨方向辨认确定被告人张国欣是持砖打击被害人张瑞头部的行为人;被告人张松超是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张瑞头部的行为人。
8、证人赵勇、杨洪领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3时许,其听到张瑞经营的快餐店内有吵骂声即出来,看到张瑞躺在店门外地上。张松超用啤酒瓶子朝张瑞头部打一下,踹张瑞身上两脚,用凳子朝张瑞身上打一下。
9、张春生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2时许,张春生、孟宪武、王炳臣、张玉明、张松超、张国欣、卞景兴到东北快餐店吃饭,张玉明因嫌焖饼给的少,与店里的人发生争执,后张玉明把焖饼倒在地上,对方穿白衬衣的男青年拿出菜刀比划,张玉明、孟宪武欲上前阻拦,穿白上衣的男青年用刀拍孟宪武的肩部几下,张春生左手抱住穿白上衣男青年的腰部,右手夺刀,后双方动手打了起来,张春生与穿白衣服的男青年揪在一起,孟宪武、王炳臣打了穿白衣服的男青年的身上。证人孟宪武、王炳臣、卞景兴证言亦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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