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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刑初字第34号(3)

10、证人刘万军证言证明,2005年9月20日14时左右,张瑞被送到天津市武清区医院进行抢救,因张瑞左枕骨骨折,右颞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枕部头皮血肿,硬膜下血肿,出血量约六、七十毫升。虽进行抢救但未成,次日凌晨张瑞死亡。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顺驰公寓南侧东北快餐店,在店门外面靠北侧地上有一块红砖、一个啤酒瓶瓶颈、一个椅子面。店内分南北两部分,北部为餐厅,南部为操作间。餐厅内中间部位有一个平放在地面上的圆桌面和圆桌支架,周围地面上有一些倒置的椅子、菜盘子、啤酒瓶子,店内有部分椅子被毁坏、菜盘子和啤酒瓶子被打碎。

12、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明,被害人张瑞右颞顶枕部有一长28厘米的手术缝合伤口,相应部位颅骨缺损11X10厘米,顶枕项部融合皮下淤血范围21X10厘米,顶枕部有两处融合头皮挫伤大小分别为7X2.5厘米、4.7X1.8厘米伴有两处皮裂创大小分别为1.2X0.2厘米、0.8X0.2厘米。左上臂外侧有一6X3厘米的皮下淤血,左腕桡侧有一长1.2厘米的缝合创口,右手背部有一4X4厘米的皮下淤血,左小腿前侧有一8X1厘米范围的散在皮擦伤。切开头皮及原手术缝合创口所见,双额颞及顶枕部头皮内侧淤血,范围23X19厘米,左枕部有一12X3厘米的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水肿。右颞顶枕硬膜下可见残留血液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后硬脑膜缺损,左颞脑挫裂伤范围5.5X1.8厘米。结论:张瑞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证明,据张晓明于2005年9月23日在武清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外伤所致1、左眼球钝挫伤。2、左眼上、下睑皮下淤血。3、左眼球结膜下出血。4、CT椎示:左侧筛板骨折。5、CT示:左眶内球后及左侧颜面部皮下积气。结论:张晓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晓辉左侧头部有一2.2厘米伤口,结论:张晓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张玉明、张国欣、张松超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发生及各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14、被告人张玉明在原供述及庭审中均供述其持砖击打被害人张瑞的头部数下、对张晓明面部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松超在原供述及庭审中均供述其对张晓明面部进行拳打脚踢,并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张瑞的头部一下。

15、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松超之父张春生及王炳臣、孟宪武赔偿被害人张晓辉人民币5000元,其中张春生赔偿人民币2000元。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书证、户籍证明。

(二)被告人张松超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05年9月4日20时许,康春雷(已另案处理)在本市武清区东蒲洼街大顿邱村一烧烤店吃饭时,认为在此处就餐的李长辉、周华举等人辱骂其,当日21时许,即纠集康迪、李磊、王志远、韩学军、贾术元(均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松超,窜至烧烤店附近寻找到李长辉、周华举,并对李长辉、周华举进行拳打脚踢,被害人李长辉左耳部、腰部被打致轻伤;被害人周华举头面部被打致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长辉陈述证明,2005年9月4日晚,其与尤纪堃、周华举等人在大顿邱村烧烤店吃饭。饭后,其与周华举在烧烤店附近,不知何因被七八个男青年分别围住。其中一高个男青年打其一个耳光,其倒在地后,有人踢其身上一下。其耳膜被打,致穿孔。

2、被害人周华举陈述证明,2005年9月4日21时许,对方有六七个人,分别对其与李长辉进行拳打脚踢。其左眼眶、左耳部、前额、左肋部被打。

3、证人尤纪堃证言证明,2005年9月4日晚,其同事李长辉、周华举被七八个男青年打伤,李长辉被打了一个耳光,腰部被踹了七八下;周华举腹部、肋部被打。

4、同案犯李磊供述证明,2005年9月4日20时许,其和贾术元、韩学军、王志远、张松超被康迪、康春雷纠集,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一烧烤店帮康春雷打架。其与康迪、康春雷、王志远围着一个男青年(周华举)打,其打了这人两个耳光;张松超、贾术元、韩学军围着另一个人(李长辉)打,把这人打倒地上了。同案犯王志远供述亦证明,其与贾术元、韩学军、王志远、张松超等人被纠集参与了对两个男青年拳打脚踢。

5、同案犯康春雷供述证明 ,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与朋友在大顿邱村东北烧烤店吃饭,在其旁边桌也有几个人,其中一个男的吃饭时看其一眼,嘴里还说了什么,其认为这人骂其,即给康迪打电话,康迪、李磊的人到烧烤店附近,在其指认下李磊、康迪等人将那两个人分别围住,进行拳打脚踢。同案犯贾术元、韩学军的供述亦予以佐证,贾术元供述还证实张松超打了李长辉一个耳光,并将李长辉打倒在地。

6、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证实,(1)据李长辉于2005年9月12日在武清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记载:1、左耳鼓膜穿孔。2、第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据李长辉的文证材料及客观检查,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李长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据周华举于2005年9月7日在武清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记载:1、左眼球钝挫伤。2、左眼脸皮下淤血。3、左眼球结膜充血。据李长辉的文证材料及客观检查,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鉴定结论:周华举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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