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一中刑终字第13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贺志,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春霞,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张守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荣江,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天津市蓟县官庄供销社职工,住(略)。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贺志、刘春霞分别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荣江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蓟刑初字第4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贺志、刘春霞,原审被告人王荣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自诉人王贺志、刘春霞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人王荣江同村居住。2003年6月20日17时许,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自诉人王贺志与村干部李怀等人到被告人王荣江承包地为其解决土地边界纠纷时,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并对骂,后被告人王荣江用锄打伤自诉人左手,造成自诉人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自诉人王贺志掌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公安蓟县分局洇溜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荣江赔偿王贺志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元,并已执行完毕;2004年8月11日,自诉人王贺志左手损伤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鉴定构成轻伤。自诉人王贺志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70元。
2004年6月23日7时许,自诉人刘春霞与被告人王荣江在相邻的各自承包地内锄地,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后自诉人将被告人的部分玉米苗锄倒,引起双方互殴,被告人用锄打伤自诉人面部,此时王贺志赶到亦上前参与,将被告人的锄夺下并将被告人按倒在地;王贺志的嫂子张秀敏见发生打架即回村将村干部王学清、王贺生、王庆山、李怀叫到现场,被告人与王贺志再次发生争吵后离去。自诉人刘春霞于当日到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右额头皮裂伤,背部及双臂软组织损伤;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鉴定,其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自诉人住院15天,开支医药费人民币4191.37元,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85.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自诉人王贺志、刘春霞指控被告人王荣江将其致伤的陈述;
2、被告人王荣江于2003年6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用锄打伤自诉人王贺志的事实;
3、公安机关分别于2003年6月20日和6月25日调取的李怀、王庆山证言均证实,2003年6月20日17时许,与自诉人王贺志在处理王荣江的承包地边界过程中,王贺志与王荣江发生争吵,随后王荣江用锄打伤王贺志;
4、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25日调取的王贺志的证言证实,2004年6月23日早晨,自己去村西承包地找妻子刘春霞,走到地头看见被告人正用锄打刘春霞,自己打电话报警后上前夺下王荣江的锄,并把他推到一边,看见同村嫂子(张秀敏)抱着刘春霞;刘春霞面部、后背受伤;后村干部王学青、王贺生赶到,王荣江离开现场;自己又电话通知书记(李怀)到现场,过一会儿,王荣江回来了,见其脸上有血,王荣江欲抢打人用的锄,自己未让其拿走,王荣江离去;民警赶到现场。
5、公安机关于2004年7月18日调取的张秀敏的证言证实,2004年6月23日6时30分许,自己到村西田里锄草,约7时15分许,听见刘春霞与王荣江在西边100米的地方发生争吵,自己就往西边走,离10米远左右,看见王荣江用锄头将刘春霞打倒,刘春霞爬起来就与王荣江抓在一起,王荣江用手打了刘春霞面部一巴掌,这时王贺志从南边跑过去拉架;刘春霞已倒在地上,自己扶起刘春霞时发现其脸上有血,之后自己就骑自行车喊村干部去了;自己找村干部回来到现场,见王荣江从北边来,脸上有血。
6、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学青的证言证实,当日,王贺志给其嫂子张秀敏打电话说刘春霞与王荣江打架着,张秀敏就到我家找我,当时王贺生也在我家,之后我们三人来到现场,见王贺志在打电话,刘春霞躺在她家的芝麻地里眼部流血了;王荣江在芝麻地北边锄地。我到场后,王荣江两次到王贺志跟前与王贺志争吵、对骂,之后回到他锄草那儿,王荣江第三次过来想拿王贺志手里的锄头,王贺志不给,王荣江就走了;同时证实,王荣江第二次到我跟前时,见他脖子有点红,第三次到我跟前时,见他左脸部有血。
7、公安机关调取的王贺生的证言证实,2004年6月23日7时30分许,自己和王庆山在村主任王学青家准备去乡政府开会,这时,张秀敏来了,跟我们说王贺志打电话说媳妇被王荣江砍了,你们去看一下。王学青开三码车先走了,我回家骑摩托车随后到了现场,当时王贺志媳妇(自诉人)在地上躺着,王贺志、王学青在那站着,王荣江在他们北边10米远的地方骂呢;我到现场后,王荣江共到我们跟前三次,前两次与王贺志争吵、互骂,第三次想把他的锄拿走,王贺志不让拿,王荣江就走了;同时证实自诉人眼眉处受伤了,不清楚王荣江是否有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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