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62号(3)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 “瑞星悬赏100万征集更多证据 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 瑞星悬赏公告”及其“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等文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发表向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应包括承认发表本案涉讼声明错误、承认给原告商誉造成损害及其表示歉意的内容)。道歉声明在网上登载的时间不少于七日。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国内新闻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1000元(包括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涉及本案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声明及其悬赏公告;
五、驳回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91元,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091元,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 魏乃莉
代理审判员 张 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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