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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民二终字第81号(2)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6)和民三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天津中贸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王利山提供2004年、2005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合计250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25元,被上诉人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延忠

代理审判员 杨 玲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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