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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园初字第7号(2)

被告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李德发、龚利敏、谯仕彦辩称,同意中国农业大学实体答辩意见。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是中国农业大学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三个个人被告是中国农业大学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不应把法人的内设机构和法人的工作人员列为当事人。

被告提供证据:1、中国农业大学(1996)中农大(校)字第46号文件、会议纪要、中国农业大学(2004)中农大人字第41号文件、聘书五份;2、(沧)饲料罚字(2003)第005号、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3、(2005)沧新法行初字第1号、第4号行政判决书二份;4、行政上诉状一份;5、《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6、农业部关于同意成立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的批复;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8、《新型蓖麻粕脱毒生产线及其工艺的研究》、《蓖麻毒素的毒性和毒素的分离及检测方法》、专利检索信息;9、(冀沧)质技监委检字(2003)第001号、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抽样单、委托请示;10、照片11张;11、北京白鸡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产蛋高峰期饲养试验报告、农大褐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产蛋高峰期饲养试验报告;12、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企业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颁发的许可证二份;1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毒物检验报告书》;14、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5、《饲料工业通用术语》;16、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目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CX蛋白粉全国唯一生产厂商。1998年12月10日原告前身企业天津市创新饲料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颁发的《天津市饲料企业准产证》,准许原告生产CX蛋白粉(脱毒蓖麻粕)。此后2001年9月2日、2003年9月24日,原告连续取得生产、销售CX蛋白粉(脱毒蓖麻粕)的法律许可。

被告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系1996年4月25日农业部以农人函(1996)11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的,该批复确定“中心主要职能:通过动物饲养试验进行饲料生物学效价的测定;培训饲料技术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作为饲料科研成果向产业化转移的工业中试基地;开展饲料科研、技术推广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为饲料工业产业化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并确定“中心独立开展工作,财务独立核算”。

2003年8月20日及9月2日,河北省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CX蛋白粉85吨;2003年9月9日,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CX蛋白粉45.5吨。同年,河北省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沧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接到养殖户举报,反映前述两家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003年9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本案被告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对有质量问题的饲料中添加的CX蛋白粉进行饲喂试验,并提供CX蛋白粉检材二份;同年9月30日,河北省沧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亦委托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进行蛋鸡饲喂,并要求其对CX饲用蛋白粉样品进行鉴定。

2003年10月26日,被告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出具北京白鸡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产蛋高峰期饲养试验报告,结论为:“北京白鸡产蛋高峰期产蛋率直线下降和生殖器官病变的原因是由采食了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造成的,本样品不能用于产蛋鸡饲料中。”2003年10月28日,被告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出具农大褐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产蛋高峰期饲养试验报告,结论为:“农大褐产蛋高峰期产蛋率直线下降和生殖器官病变的原因是由CX饲用蛋白粉(脱毒蓖麻粕)造成的。”

2003年11月2日、6日,河北省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沧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分别以(沧)饲料罚字第005号和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前述两家饲料生产企业处以罚款并勒令停止生产添加CX饲用蛋白粉的饲料,对已添加CX蛋白粉的饲料决定没收。

2003年12月28日,河北省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分别以本案原告为被告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9月5日,本案原告起诉河北省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沧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05)沧新法行初字第1号、(2005)沧新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结案。判决后本案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案件目前尚未审结。

另查,2001年8月28日,天津市创新饲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天津南大高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6日,天津南大高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天津南大高科创新有限公司;2003年8月1日天津南大高科创新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原告天津南大海泰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一、本案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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