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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953号(2)

一、撤销本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上诉人赵会敏协助上诉人云凤武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2005年2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日)后国家针对个人买卖住房开始征收的税费由赵会敏、云凤武各半负担。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2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00元,由云凤武负担150元,赵会敏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宏禾

代理审判员 刘砚华

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

二00六年十一月 十日                                                                                                                                                                                                                                                                                                                                                                                                                                             

书 记 员 解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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