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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一中民三初字第49号(2)

被告王成贰给付原告刘秀敏借款170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新成焕电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成贰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刘秀敏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0元、保全费13020元,共计35530元,由被告王成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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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郭 捷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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