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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民二终字第511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二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恭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魁,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凤霞,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成套库。

法定代表人:周铁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元,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06)辰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公司诉讼代理人谢晓魁、齐凤霞;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张振元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宏都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物资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购买宏都物资公司螺纹钢材及普线钢材,总计货款3458750元。结算方式为需方提前付全部货款50%,余款押需方转帐支票壹张,由发货起30天,于2004年5月18日结清全部货款,过期付款按每天每吨加价壹拾元计算。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19日、4月20日,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共收到宏都物资公司钢材688.19吨,总计价款2538870.70元。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于2004年4月19日给付宏都物资公司现金710000元,2004年4月20日又给付宏都物资公司现金560000元。嗣后,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给宏都物资公司转帐支票壹张,面额1268870.70元,但未兑现。六建公司欠宏都物资公司1268870.70元至今未付。

2004年4月26日,宏都物资公司与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签订架子管租赁合同,约定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租赁宏都物资公司架子管10000支,(材质Q235) ,计230.4吨,单价3750元,总计价款864000元。同年5月11日,宏都物资公司与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针对上述架子管租赁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方六建公司北建工程处租用宏都物资公司的架子管,租赁费按每天每支0.09元计算,共10465支,租赁期限5个月到期后按买卖执行,每吨架子管375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作为租赁方未归还架子管,双方成为买卖关系,六建公司欠宏都物资公司架子管款计904173.75元。

原审另查明,六建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博公司)先后于2004年3月15日、2004年6月5日签订建设施工协议书、建设施工合同,北京佳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座落在北京市密云县的工程碧水花园9号楼发包给六建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案外人北京佳博公司在上述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宏都物资公司提供给北建工程处的螺纹钢材、普线钢材及架子管均用于六建公司承建的碧水花园9号楼工程。

原审再查明,案外人赵正未是六建公司承建的碧水花园9号楼现场负责人,亦是与宏都物资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2005年4月18日,六建公司书面通知工地现场负责人赵正未:密云县碧水花园9号楼工程,在没有与甲方核对完基础已完工程造价和重新协商付款办法前,你不得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否则,因擅自施工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2005年3月24日,六建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处举报案外人赵正未等人涉嫌合同诈骗,2005年8月1日,该侦察处立案,并将立案通知函反馈六建公司。2006年6月30日,六建公司以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招商公司擅自伪造企业变更登记文件,将其分支机构穆建工程处变更为北建工程处为由,诉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请求撤销工商登记。此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将六建公司分支机构穆建工程处变更为北建工程处进行工商登记的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原审认为,宏都物资公司提供的钢材、架子管均用在六建公司承建的碧水花园9号楼工程正负零地下室。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虽然被依法撤销,但案外人赵正未以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与宏都物资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非个人行为,是职务行为,宏都物资公司有理由相信赵正未以六建公司隶属的北建工程处的名义与其签订的合同就是代表六建公司。北京佳博公司不会让赵正未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去履行与六建公司造价在2400余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赵正未是否利用合同诈骗宏都物资公司,六建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锁链加以证明,六建公司请求驳回宏都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建公司隶属的穆建工程处变更为北建工程处,是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招商公司的行为,非赵正未个人所致,属六建公司监管不力,与宏都物资公司无关。北建工程处虽然被依法撤销,但赵正未以北建工程处的名义与宏都物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宏都物资公司与六建公司,收益人是六建公司,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应依法予以维护。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因违约金比例超过法律规定的指数,应认定该条款无效。造成此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六建公司未能及时将全部欠款给付宏都物资公司,六建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六建公司给付所欠宏都物资公司之款2173044.45元(其中钢材款1270000元,架子管款904173.7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宏都物资公司。二、六建公司支付宏都物资公司自2004年5月18日至判决生效后期间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付款的利息)。三、驳回宏都物资公司、六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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