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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民二终字第331号(3)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9元、实际支出费用2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9元,合计12973元,由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54元,上诉人李永申负担5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志杰
代理审判员 王纪祥
代理审判员 赵慧敏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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