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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9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96号



原告谢云发,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昆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略),现居住地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霞,女,天津市昆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3号。

委托代理人周雅君,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永强,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昆仲名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欣,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健,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康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110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罗马花园甲1—601室。

法定代表人章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晓蕾,女,上海康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第三人杨睿,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欣,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健,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玉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昆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

第三人天津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和,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都基振,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云发与被告苏永强、第三人上海康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森公司”)、第三人杨睿、第三人天津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配套办”)等股权转让行使撤销权纠纷一案,最初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立案审理。2006年8月31日,高院以(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40号函形式,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06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谢云发及第三人市政配套办对合议庭组成提出回避申请,要求仍由高院审理本案,经院长审查决定,驳回了相关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另在本案成讼后,根据被告苏永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天津市昆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仲集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7年4月6日和2007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云发的委托代理人李霞、周雅君,被告苏永强的委托代理人杨欣、康健,第三人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晓蕾,第三人杨睿的委托代理人杨欣、康健,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第三人市政配套办的委托代理人温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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