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96号(2)
被告苏永强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16日出具的关于昆仲名至公司的审计报告;2、原告谢云发于2005年11月17日对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情况出具的《确认书》;3、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六方协议”原件及两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4、谢云发、苏永强、市政配套办于2006年1月2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5、市政建设公司出具的收款《专用收据》;6、授权委托书、收条、往来收据、谢云发向苏永强借款3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7、谢云发、康森公司将所占昆仲名至公司股权转让给苏永强、杨睿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8、网站下载的关于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机构设置一览表。
第三人康森公司述称,其未于2005年11月11日签订过“六方协议”。其于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六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了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意被告苏永强的观点,该“六方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要件。第三人康森公司提交了其于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六方协议”原件支持其观点。
第三人杨睿述称,同意被告苏永强的答辩意见。2005年11月17日所签订的“六方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不可以撤销。若撤销将影响其权利义务。第三人杨睿提交的证据与被告苏永强提交的证据一致。
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述称,其未签订过2005年11月11日的“六方协议”。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六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主体和约定内容均合法,不存在欺诈以及显失公平的事由。原告谢云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意被告苏永强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观点:1、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六方协议”原件;2、市政建设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将所占昆仲名至公司的47%股权转让给谢云发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第三人市政配套办述称,其虽非“六方协议”的当事人之一,是基于原告谢云发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但有权对“六方协议”主张权利,同意原告谢云发要求撤销“六方协议”的诉讼请求,并认定该协议无效。其主要理由为:1、“六方协议”转让的股权为100%,明为转让股权,实为违规转让西货场地块的土地余期使用权,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2、“六方协议”损害了国家和他人利益,将昆仲名至公司债务转由无还款能力的谢云发承担,造成市政配套办所担保的2400万余元款项的国有资产流失,请求予以撤销。
第三人市政配套办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观点:1、2005年11月11日签订的“六方协议”复印件;2、2004年8月26日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土地使用条件》;3、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16日出具的关于昆仲名至公司的审计报告;4、《关于昆仲文化休闲购物广场建筑规划红线内配套工程实施意向书》及《承诺书》;5、3000万元贷款走向路线图及相关会计凭证、债权转让协议;6、光大银行从市政配套办划走24,199,868.55元款项的通知及相关凭证;7、市政建设公司将所占昆仲名至公司的47%股权转让给谢云发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8、天津市排水管理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调取的有关昆仲集团注销的工商档案材料及庭审笔录等,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10月31日,甲方(昆仲名至公司)、乙方(谢云发)、丙方(分别为:天津市昆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昆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昆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昆仲名至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昆仲食堂、天津市兴隆果品批发市场、孙维、李节明、白惠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书》,分别约定:甲方尚欠丙方的其他应付款,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债务责任转移给乙方,协议签订后,丙方将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债权。
2005年11月16日,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天津市昆仲名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津华专审字(2005)第2-011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了昆仲名至公司2002年12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审计报告列明,昆仲名至公司有“其他应收款”1,168,957.93元;有“其他应付款”21,000,389.82元,其中市政建设公司20,000,000.00元,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389.82元,王树林1,000,000.00元。审计报告中未显示昆仲名至公司对天津市昆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昆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昆仲名至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房昆仲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负有应付款项。另在“审计工作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还列明,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西货场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56,776,200.00元,昆仲名至公司已交纳20,000,000.00元,尚欠36,776,200.00元。昆仲名至公司成立至今(即出具审计报告时),由于融资困难,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工程,尚无房地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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