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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96号(5)

驳回原告谢云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由原告谢云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克勤

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

代理审判员 李 权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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