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

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8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彤,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松客,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舟,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绍民,男, 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显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圭。

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绍民、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下称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彤、栾松客,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完达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晓舟,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民,第三人李绍民的委托代理人程显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下称海德海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24日,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当天作出《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其欠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转为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持有天津完达山公司的股份,同时增加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意第三人海德海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31.25%的股份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同意第三人李绍民将其所持有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6.25%的股份以105.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