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
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8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彤,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松客,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舟,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绍民,男, 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显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圭。
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绍民、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下称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彤、栾松客,被告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完达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晓舟,第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民,第三人李绍民的委托代理人程显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烟台海德海运公司(下称海德海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24日,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当天作出《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其欠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转为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持有天津完达山公司的股份,同时增加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意第三人海德海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31.25%的股份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同意第三人李绍民将其所持有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6.25%的股份以105.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
根据黑龙江建正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29日出具的黑建正会所验字[2004]0057号《验资报告》,上述股份转让和增资行为完成后,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对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出资为410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为89.13%。
据此,原告于2004年9月15日向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董事会及各股东发出“天保科技委字[2004]第002号”文件,表明对《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均持反对意见,同时对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提出质疑,但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至今仍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而根据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2003年及2004年工商年检报告,其公司2003年底的净资产为12939.38万元,对外投资总计约7638.59万元;2004年底的净资产为19357万元,其对外投资总计29663.39万元,故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在2003年和2004年底的对外投资均已超过了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由此可见,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是在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作出的,从而违反了《公司法》(2004年修定版)第十二条即“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定版)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应当认定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2004年8月24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的股权状况为:原告持有31.25%的股权,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公司持有31.25%的股权,第三人海德海运公司持有31.25%的股权,第三人李绍民持有6.25%的股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承担。
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答辩称,原告认为2004年8月24日天津完达山公司的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曾向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借款3000万元,因无力偿还,才召开股东会,决定将上述3000万借款转为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对我公司的投资。至于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具体比例是多少,我公司无法也无权知道。第三人海德海运公司及第三人李绍民作为我公司股东,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当时股东会也表示同意,故上述转股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004年8月24日《天津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我公司已经依法在工商管里部门将增资及股东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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