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2)
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在向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投资时的投资额度并未超过投资时点的净资产的50%。如果原告认为当时第三人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原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原告所举我公司2003年、2004年工商年检报告中体现的净资产数额是2003年、2004年年底的净资产数额,不能证明我公司投资时点的净资产数额。2003年、2004年工商年检报告中体现的对外投资额是一个静态的数字,该投资额会因企业的经营而发生或增或减的变化。我公司2003年底的对外投资额为6300余万元,净资产额为12900余万元,并没有超过净资产的50%。虽然按照资产负债表,我公司2004年底对外投资额超出净资产的50%,但不能因此确定是因为我公司对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的投资而造成。二、2004年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比例,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2005年修定的《公司法》中该限制比例已被取消。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5年修定后的《公司法》来规范我公司公司上述的投资行为。三、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2004年8月24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1、我公司投资行为不存在无效的前提。2、2004年《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本意系规制投资人投资行为,并不规范被投资人。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没有义务审查我公司投资比例是否违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绍民答辩称,自然人李绍民作为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的股东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第三人李绍民对被告天津完达山公司2004年8月24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异议。
第三人海德海运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天津完达山公司原系由四方股东出资成立,即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海德海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李绍民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600万元。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海德海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31.25%的股份,李绍民持有公司6.25%的股份。2003年,天津完达山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作为天津完达山公司的股东之一的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将天津完达山公司上述所欠银行贷款付清。由于天津完达山公司无力偿付该笔借款,故在2004年8月24日,天津完达山公司召开了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席了此次临时股东会。此次会议表决通过如下四项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公司欠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转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股份同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二、同意海德海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1.25%的股份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黑龙江完达山公司;三、同意自然人股东李绍民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25%的股份以105.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四、上述股权转让完毕后,由新组成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根据此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在对第一项决议议案表决过程中表示应考虑到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盈利能力。该项议案最终以同意股东所占有效表决票超过2/3而获通过;对于第二项决议议案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表示反对并提出愿以750万元购买海德海运公司的股份,但该议案最终以同意股东所占有效表决票超过1/2获得通过。第三项决议议案与会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而获通过。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在上述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均盖章确认。
2004年9月15日,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致函〔天保科技委字[2004]第002号〕天津完达山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表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应当就此次其增资扩股的行为,提出相关文件证明其累计投资额没有超过其公司净资产的50%,否则将影响此议案的有效行及合法性,同时表示反对自然人股东李绍民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25%的股份转让给黑龙江完达山公司。
2004年9月20日,黑龙江完达山公司与海德海运公司及李绍民分别签订完成转股协议。同日,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在新股东会议决议上盖章,天津完达山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股东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天津完达山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股东为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所占股份89.13%,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所占股份10.87%。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在工商部门调取的2004年9月20日天津完达山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完达山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已明确表示了反对,不可能为天津完达山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提供所需材料,该工商档案材料上天保科技应用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不是此时加盖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黑龙江完达山公司2004年7-8月的会计帐簿及2004年8月24日黑龙江完达山公司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以证明2004年8月24日黑龙江完达山公司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