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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一终字第394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一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贾树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东升,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鑫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和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士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超文,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4)静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璞、马东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审理查明,200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天津鑫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工厂工程总承包协议书,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工程范围: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厂区围墙及道路。工程款支付:场区围墙,被告进场施工,完工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一年支付;场区道路,被告完工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一年支付;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被告施工到±0.00,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50%,其余10%竣工验收一年支付。工期:2003年3月26日开工,2003年6月底竣工交付使用。质量标准:全部工程均达到优良标准。工程造价支付依据:按2000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工程造价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20%+税金。并约定在正式手续齐备之前要开始部分施工。原告委托天津辰达工程监理公司为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委派田幼梅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董文茂为驻现场监理员。2003年4月20日董文茂正式进驻施工现场,之前,由田幼梅或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字。

被告于2003年3月26日开始施工,并首先进行围墙施工。因“非典”及部分设计变更,双方同意竣工日变为2003年7月31日。2003年10月16日,被告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单项工程报验申请。2003年10月22日,监理单位对被告报验的单项工程预验收,认定各单项工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予以整改。2003年11月19日,监理单位再次书面通知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前作出具体整改方案。2003年11月20日,被告书面答复:“对有质量问题工程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或经现场确认后给予维修。”后来被告未做实质性整改,并撤离现场。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未移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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