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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一终字第285号(3)

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4)红民一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判决;

二、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4)红民一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

三、改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天津市侨荣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天津购销公司2002年9月30日以前所欠的租金人民币1536398.52元,并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536398.52元。

以上判决具有给付事项的,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春燕

代理审判员  曹津宝

代理审判员  刘美茹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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