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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一初字第5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C座五层A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延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悦,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

法定代表人白金祺,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韩伟,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延静、张悦,被告法定代表人白金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诉称, 200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经办理有关手续,取得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05-02-28号土地使用权及座落该地块的4318.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并于2004年7月26日分别取得上述土地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利用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证件的机会,取得上述证件原件,拒绝交还原告。2005年3月被告更在未与原告进行联络的情况下,自行在上述地块上开始新建房屋,并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导致原告长期无法利用土地及房屋,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还原告房权证西青字第1100336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西青集用(2004更2)第4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立即停止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05-02-28号土地上的全部工程建设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土地及原有建筑物恢复原状,交还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称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是被告所有,故被告不存在权属证书返还问题,也不存在非法建设的问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停止非法建设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履行义务,但原告严重违约,拒绝依约给付转让金,由此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已解除;判令原告将西青字第11003361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西青集用第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登记,恢复原状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名下,所发生费用由原告承担;判令原告支付的定金50万元不予返还,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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