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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一初字第5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C座五层A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延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悦,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

法定代表人白金祺,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韩伟,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延静、张悦,被告法定代表人白金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诉称, 200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经办理有关手续,取得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05-02-28号土地使用权及座落该地块的4318.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并于2004年7月26日分别取得上述土地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利用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证件的机会,取得上述证件原件,拒绝交还原告。2005年3月被告更在未与原告进行联络的情况下,自行在上述地块上开始新建房屋,并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导致原告长期无法利用土地及房屋,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还原告房权证西青字第1100336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西青集用(2004更2)第4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立即停止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05-02-28号土地上的全部工程建设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土地及原有建筑物恢复原状,交还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称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是被告所有,故被告不存在权属证书返还问题,也不存在非法建设的问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停止非法建设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民委员会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履行义务,但原告严重违约,拒绝依约给付转让金,由此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已解除;判令原告将西青字第11003361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西青集用第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登记,恢复原状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村名下,所发生费用由原告承担;判令原告支付的定金50万元不予返还,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天津市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对反诉辩称,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反诉不应成立;原告的起诉是侵权之诉,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合同之诉,在于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反诉与本诉在性质上和法律关系上有明显不同;原告不存在违约,被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50万元定金不予退回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自身改制等需要,被告因办学和房屋拆迁解决资金短缺等需要,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集体使用的11亩土地及其上新建4200平米建筑物(教学楼)一并转让给原告,只能办学使用,转让金为5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5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作为该项目的转让定金,余款470万元原告待被告将教学楼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总款5%的违约金作为另一方的损失;该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5月8日给付被告定金50万元。2004年6月4日被告将双方约定转让的教学楼建设完工,并经西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双方对该工程确认后,原告将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费用给付被告,被告依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于2004年7月26日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为西青集用(2004更2)第4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西青字第110033610号。后因原告未按约将余款470万元转让金给付被告,被告拒绝将上述已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遂成讼。

另查,因原告未按约将转让金给付被告,使被告给村民的住房没能盖起来,致81户村民在房屋拆迁后无房居住,所以被告必须向该81户村民发放租房费,由村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自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被告每月向每户发放租金1000元,共计发放租金972000元。 2005年4月由于原告的转让金迟迟不能到位,被告为解决上述村民的住宅问题,不得已对已完工的教学楼进行改造,现已改造成为民用住宅。2005年8月上述81户村民中的55户已住进该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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