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0 0 5 )一中民三初字第 8 2 号(2)
1995年4月14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了MIQUEL与牛头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2001年7月7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2004年11月进行了商标续展注册。
1998年1月21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了MIQUEL(变形)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2001年7月7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1999年3月14日,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了牛头图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2001年7月7日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此外,原告自2002年7月7日起 ,陆续在40个商品类别上取得了MIQUEL(变形)与“米盖尔”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
1996年5月,米盖尔男士服饰系列荣获全国服装服饰纺织品展览交易会“金剪奖”。1997年9月米盖尔西装获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服装博览会“双十佳”产品奖。1998年4月,米盖尔男皮装荣获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质量优秀奖。1998年12月,天津市商业委员会授予米盖尔西装天津市场畅销品牌。1999年12月至2005年12月,米盖尔商标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1999年3月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原告的前身米盖尔皮革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为中国服装协会团体会员。2003年7月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原告为中国服装协会第四届团体会员。
据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服装商会的统计,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米盖尔男装的营业额始终名列前茅。原告产品的销售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大连、石家庄、沧州、兰州、沈阳、昆明、西安、济南、唐山、呼和浩特、德州、廊坊、烟台、郑州、淄博、潍坊等地区。原告为宣传米盖尔商标,在天津机场、天津吉利大厦、华联商厦、劝业场、南京路、天交会、京津唐高速公路、京石高速公路、《天津日报》、《每日新报》、《今晚报》、《服装时报》、《天津青年报》、《今日民航》、天津电台、《国际商报》、中国足球甲A联赛场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东方时空”节目、中央电视台第五套“足球之夜”节目、《欢乐总动员》节目、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四川省电视台、山东省电视台、河南省电视台、河北省电视台、陕西省电视台、山西省电视台、大连市电视台、哈尔滨市电视台以及因特网上多次发布商业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播放的《生死十七天》、《以爱的名义》、《永不瞑目》等电视剧中也有原告的赞助,并在片尾中予以鸣谢。以上所涉及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维修、发布等费用累计近20000000元人民币。为提高在全国的知名程度,原告曾向中国体操队、西班牙体操队、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全国八运会、全国九运会、第一届米盖尔情集体婚礼、第二届今晚米盖尔情集体婚礼、第三届今晚米盖尔情集体婚礼、第四届今晚米盖尔情集体婚礼、今晚米盖尔希望小学、米盖尔足球学校提供高额赞助,对此新闻媒介均作了宣传报道。据原告2002年度-2004年度的财务账册记载,该企业连续三年呈盈利状态。
被告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2003年4月16日授权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经销商。被告温春梅作为天津市河西区圣洁地板经销部的业主自接受授权开始至本案成讼,销售米盖尔地板并多次在《每日新报》、《城市快报》上以授权人的名义刊发地板销售广告并在互联网上宣传其产品,在刊发的广告和网页中均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牛头图形和“米盖尔”字样,为此支出的广告费用近150000元。在被告温春梅经营用运输车上亦标有“米盖尔”地板字样。在被告温春梅经营场所中散发的“米盖尔地板”宣传册中记载:“米盖尔公司成立于1896年,最先以鞋业、服装产品投放国际市场……1997年底米盖尔公司在香港九龙旺角投资兴建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木制品为主引进世界最新高科技设备。主要生产地板、家具等,远销英国、美国……”。为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被告温春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另查,在互联网下载的网页中也有与上述宣传册相同的内容。在被告温春梅销售的地板外包装上,采用的是黄红两色相间及含有“米盖尔”字样的包装装潢。
原告为取得被告庞晓丽的侵权证据,于2005年6月在被告庞晓丽经营的天津市南开区同才装饰总汇购买了 “米盖尔”地板并取得了购货凭据。在被告庞晓丽的经营场所悬挂的“米盖尔地板授权专卖店”牌匾上部标有“牛头”图形和“MIQUEL”字样。被告庞晓丽使用的地板包装膜上印有“米盖尔”字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注册商标证书、续展证明、获奖证书、财务账册、服装销售排行榜、销售发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书、广告赞助发布合同书、新闻照片、报刊、对被告温春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宣传广告、宣传网页、销售凭据、店堂照片、产品照片、运输工具照片、包装物照片,三被告提供的认证资料、授权书、报刊广告、支付广告费的发票、地板外包装照片,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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