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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艳霞,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冠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首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智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瀛首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皮艳霞,权智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瀛首信公司诉称,2003年8月4日,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华瀛首信公司委托和指定权智公司研发智能商务PDA(G99)手机。据此合同,权智公司共向华瀛首信公司提供货物17000台,含税单价为2380/2390元,货款总计人民币40480000元整。此后,华瀛首信公司发现权智公司所提供的上述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国泰尔实验室、信息产业部北京移动通信设备质量检验中心受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并于2004年10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04QJ056”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报告确定权智公司提供的G99手机“有时不能开机,有时加上电池开机后正常显示,且很快就会死机,处于故障状态”。

根据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于2004年11月23日出具的“2004E00444”号《检验报告》,确定权智公司所提供的G99产品“静电抗扰度”不合格。据此,足以说明权智公司所提供的本案所涉G99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华瀛首信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审计确定:全部成本支出为37456957.08元,全部收入为19708773.06元,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77481840.2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1217002.92元。同时,由于权智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65186.94元;判令退货187台、并返还货款人民币44506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费用、诉讼费用。

权智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判令退货187台、并返还货款人民币445060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华瀛首信公司与我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已经向华瀛首信公司交付了合格的产品,华瀛首信公司在约定的验收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同验收合格。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所签的合同约定,我公司均无须承担退货、退款的义务。至于华瀛首信公司要求退货的187台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什么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是如何造成的、是权智公司的责任还是原告的责任,我公司对此一概不知。华瀛首信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187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是由于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二、华瀛首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8965186.94元纯属无理要求。1、根据 《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即华瀛首信公司)应在产品到达后三天内验收并接受货物出具合格证书,若三天内甲方没有出具合格证书,则可自动视同验收合格”。我公司已在2004年1月30日前将17005台G99型手机交货给华瀛首信公司。华瀛首信公司在2004年2月2日前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视为原告验收合格。2、《购销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经过甲方做完一级维修后,若因硬件生产或设计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运作的返修率超过15%或因软件设计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运作的返修率超过30%的合同总量,则乙方需赔偿甲方已付预付款定货金额5%作为赔偿金”。本案中华瀛首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手机“一级维修”后的返修率达到了上述约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华瀛首信公司要求权智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存在。3、华瀛首信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鉴定报告》不能作为确定权智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权智公司坚决反对“2004E00444”号《检验报告》作为确定G99型手机质量的依据。另外,中国泰尔实验室、信息产业部北京移动通信设备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04QJ056”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不能代表权智公司所交给原告的17005台手机的质量状况,因为它只是对一台手机进行了鉴定。况且,这台用于鉴定的手机是在权智公司交货给原告九个月以后才知道存在问题,出现的问题不能排除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引起的,也不能排除是华瀛首信公司或其销售机构的原因引起的。权智公司在交货给华瀛首信公司之前,均由委托世界认可的测试机构(ETS)进行检测,并依据国际标准(EMCTEST)进行了“静电放电抗扰度”检测,检测结果是合格的。4、原告称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8965186.94元纯属无稽之谈。如华瀛首信公司起诉状所称要退货187台,足以表明其余的16818台均已售出。华瀛首信公司诉称全部收入19708773.06元,换算下来相当于人民币1171.88元/台,还不到买入价的二分之一。这样的交易是有悖常理的,也足见华瀛首信公司在编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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