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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2)

综上所述,权智公司无违约行为,华瀛首信公司要求我公司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瀛首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权智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华瀛首信公司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华瀛首信公司研发、生产G99型手机,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华瀛首信公司在2004年2月28日前向权智公司下达不少于80000部G99型手机的定单,约定了货物的款式、单价。合同还约定,华瀛首信公司应在交货日前90天发送定单、交货日前60天内预付定单全额的15%,交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清定单全额剩余的85%。

合同订立后,华瀛首信公司先后四次向权智公司下达了26000部G99型PDA手机及部分配件的定单,权智公司实际交货给华瀛首信公司G99型PDA手机17005部及其它配件。华瀛首信公司于2004年1月30日已收到上述货物。因此,华瀛首信公司应在2004年2月1日前付清手机(含配件)款美元4021988.11元,但截止2004年1月30日,华瀛首信公司只支付了权智公司货款3690726美元及冲抵货款241029.35美元,尚欠权智公司货款90232.76美元。华瀛首信公司既拖欠权智公司货款,也未再向权智公司继续下定单,导致权智公司已购入的生产G99型PDA手机的专用材料无使用价值,直接经济损失6870088元。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瀛首信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0232.76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78565元;判令华瀛首信公司赔偿权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币10992691.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华瀛首信公司辩称,权智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首先,我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全部货款,权智公司所称欠付货款的事实不成立。此外,即使本案确实存在部分货款未付之情形,也是其因为权智公司并未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其次,权智公司的G99手机,在上市销售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故我公司未向其再次发出定货要求。同时,也正是由于其质量问题,导致多次进行版本升级、多次进行修理、更换,多次进行技术和质量问题的交涉,不仅延误时间,而且致使失去销售的商机。现存的产品因为上述质量问题已经滞销,我公司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利拒绝权智公司要求定单的履行要求。就是在质量问题如此严重的情况下,而且在我公司多次、反复强调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权智公司仍购进大量所谓的“专用材料”,这属于权智公司自己扩大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8月4日,华瀛首信公司(甲方)与权智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甲方指定和委托乙方研发智能商务手机,并OEM(指由权智公司负责研制、生产合同约定的手机,并交付给华瀛首信公司)给甲方。乙方许可甲方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经营该类手机,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不得自行销售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销售该款外观设计相同带有Palm操作系统的手机。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2004年2月28日完毕。合同期内经甲已双方确认的定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整的购销合同由本合同以及以后每次购销协议的定单构成,若每次定单与本合同相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三、在产品满足双方约定的合格率的条件下,截止2004年2月28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80000部手机。也就是说甲方在此期间内必须至少向乙方下达80000部手机定单。……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定单预测给乙方下定单,若整机返修率小于第八条所规定,则自甲方定单发出之日起,甲乙双方即须按照合同(含定单)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并须将收到定单的书面确认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授权其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并执行订单,授权方与实际签订及执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提供给乙方一个有规律的产品购买计划,以确保乙方的产品供应能够满足甲方的产品需求,原则上规定如下:1、交货日前90天发送定单;2、交货日前60天预付定单全额的15%;3、交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清定单全额剩余的85%。四、合同产品风险责任按2000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执行。甲方应在产品到达后三天内验收并接受货物及出具合格证书,若三天内甲方没有出具合格证书,则可自动视为已验收合格。五、甲方负责所有客户售后服务及支持,乙方免费提供甲方定单购货量的2%备件用于售后服务(一级维修)以及免费提供甲方的技术咨询。乙方将在甲方验收货物后的15个月内属保修范围内的货物免费保修。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技术咨询要求。甲方应将缺陷部件(或由乙方所指定的代表性样品)交给乙方,用于缺陷分析及质量提升。六、双方约定,在经过甲方做完一级维护后,若因硬件生产或设计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运作的返修率超过15%或因软件设计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运作的返修率超过30%的合同总量,则乙方需赔偿甲方已付预付款订货金额的5%作为赔偿金,并无偿退回甲方已支付之未交货的订金,甲方并有权利不再接受未交的货物(手机)一直到乙方改进合格后,双方再行协商。七、如甲方连续两个月未下订单,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在此情形下,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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