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3)
合同签订后,华瀛首信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03年9月5日至2004年1月15日前后四次向权智公司下达G99型PDA手机配件的定单,共计定购G99型手机配件26000台。
权智公司在正式履行供货合同之前,首先向华瀛首信公司提供了五台G99型PDA手机的样机配件,华瀛首信公司委托相关企业将G99型PDA手机配件组装后,华瀛首信公司在该款手机上贴上“首信”商标及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标志后,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国家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2月4日给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许可证号:02-5316-033238)。设备名称为:GSM双频GPRS功能数字移动电话机,设备型号:G99。同年12月1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03011606099725)。在取得G99型PDA手机可以投入市场销售的相关手续后,权智公司根据华瀛首信公司的定单陆续向华瀛首信公司交付了第一批G99手机的配件。华瀛首信公司在将第一批G99手机的配件组装后,随即通过其建立的营销网络投放市场销售。
随着G99手机的陆续销售,G99手机的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原告方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通过互连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对G99手机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记录(电子邮件下载文件)的内容证明了该项事实。
2004年2月14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给被告的G99手机故障清单中记载的故障现象有:“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开机、充电,只能用耳机才能通话,电池没电后在充带电、备份数据丢失、且下载铃声时同步出错,开机后只有笔尖定位界面、不能切换其他界面、再开机后机子定扳死机等共计47项故障现象。”
2004年3月8日, 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给被告的邮件内容是:经过两周对G99V2P1.3的测试,发现的问题比VIP8多很多,比如收发编辑短信时会重启,相册里播放时音乐不能循环播放等。
2004年3月16日,被告回复原告称,“经过检测,我们接受将其中的43台划入保修范围,请参阅附件中检测结果当中所有用红色字体描述故障或记录的项目,我们已经优先安排维修这些机器,并在维修后马上安排发回给首信。……其它75台,从目前分析的情况,是需要收费的,……。”
2004年4月9日,原告方工作人员致函被告,称:“附件是我们北京办的故障机,其中7.4版的我们升级成P8版以后,故障问题依然严重,我们只能将机器返到工厂。”
2004年4月15日,原告方工作人员章洁勇以传真的方式致函被告方负责人李冠雄,称:自我公司和贵公司达成合作以来,我们感到合作十分愉快。为了使我们双方进行更好的合作,同时也为我们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我方有以下问题和建议。一、我公司原则上四月提货6000台,五月提3000台。二、我方认为目前G99手机产品(质量、外观、功能)存在以下问题,投诉极为强烈,造成大量退货,对我公司销售工作造成了极大被动,在市场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问题集中反映如下:1、喷油质量问题严重(壳体未通过我公司和贵公司联合摩擦实验);2、低电压无法开机及充电;3、软件不稳定,发生死机,重启频率极高;4、电池盖容易掉漆、裂损;5、天线容易折断、脱落;6、SIM卡接触不良。三、配件问题:根据我公司和贵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关于售后维修配件,贵公司始终没有完全提供,给我公司售后带来极大的不便。我公司急需G99维修配件。四、目前贵公司所生产的星云灰G99产品与我公司最初的要求不相符合,不能达到我们的销售预期。经我公司紧急磋商,我方认为:目前5K的星云灰产品完全改换成太空银产品。但基于我们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我方希望贵公司仅提供5K的壳体,由我方自行改装。
2004年4月22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给原告的邮件称:“我收到贵公司的质量反映后,即时联络了普天并派工程师跟进了此问题。对因我公司的产品质量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2004年7月22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给被告的邮件称:这是我们生产线上捡出的G99功能故障机的清单,请查收。因为镜内有物肯定是出厂时的问题,所以也将其列入清单了。至于LCD破的故障,因为上次关于G99维修的会议上各方达成的共识,东莞普天只是进行更换外壳,LCD的维修仍返回权智维修,如需付费,由华瀛首信直接支付,因此也将LCD破的机器列入了此清单。此外,还有条码错对不上的机器有158台,因为东莞普天无法补条码,所以希望能由权智协助解决该问题。另外,此为3-4周前统计的,最新的总数是620台,新增的正在统计中,但故障类型与前面大致相同,但以镜内有物和条码居多。
由于G99手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被告权智公司虽经努力但最终未能解决实质问题。因此,G99手机的销售商纷纷向原告提出退货和索赔的要求。原告提交的部分销售商的相关函件证明了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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