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25号(6)
二、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接受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退回G99型PDA手机187台、并返还货款人民币411400元(每台手机按销售成本2200元计算);
三、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给付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货款90232.76美元及利息人民币78565元(货款90232.76美元按照给付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061元,由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42824.4元,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负担6423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100元,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负担55280元,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3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权智掌上电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郭 捷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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