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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一中民二终字第36号(4)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共计101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9元均由天津市钻石佳人女士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全胜

代理审判员 谢 雪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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