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一中民二终字第36号(4)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共计101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9元均由天津市钻石佳人女士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全胜
代理审判员 谢 雪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焱
12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