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4)一中民再终字第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再终字第88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勤,男,193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机化学公司离休干部,住(略)。

原审上诉人张跃曦,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海运公司船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杨敏珠,女,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试剂二厂退休干部,住同张勤。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张跃平,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岩化工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张徐泽,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公司干部,住同张跃曦。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杨建辉,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审上诉人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素义,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金锁,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兴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本市红桥区委西侧配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禄田,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平,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尔健,职员。

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住所地:本市河西区围堤道81号。

负责人王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承杰,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张勤、张跃曦、杨敏珠、张跃平、张徐泽、杨建辉、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材房地产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兴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以下简称乐园支行)及天津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一中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终审判决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津检民行抗字第47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以(2004)一中民监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李金松、齐军出庭履行职务。张勤、杨建辉,建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关素义、姚金锁,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国平、刘尔健,乐园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慧、李承杰,信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5月22日建材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建津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建津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多伦道危房翻建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建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建材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1997年7月21日信和房地产公司向建材房地产公司发出变更通知,即由信和房地产公司接替建津房地产公司与建材房地产公司的一切业务及责任。建材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向信和房地产公司付出前期费用150万元(一笔为125万元,一笔为25万元),又于1997年10月10日向信和房地产公司付出前期费用120万元,共计270万元。2000年11月29日信和房地产公司给建材房地产公司函件中,明确表示由于和平区政府调整南市改造引资总体布局,导致新调地块建筑面积增大,同意建材房地产公司退出合作,并表示如数退还建材房地产公司投资款270万元。而后信和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偿付建材房地产公司投资款270万元。建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另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商档案记载,信和房地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分别为:杨建辉、张跃平、杨敏珠、张勤、张跃曦、张徐泽,后股东分别为:张跃平、杨敏珠、张勤、张跃曦、张徐泽,但杨建辉退伙,没有股东协议的记载。2000年11月9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了吊销信和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1997年6月4日乐园支行开具了信和房地产公司筹备处在该行有存款余额500万元资金证明。1997年6月13日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该报告股东投入资本明细表写明:张勤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杨建辉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张跃曦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杨敏珠出资比例为14%计70万元;张徐泽出资比例为12%,计60万元;张跃平出资比例为14%,计70万元;但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均向本院表示未投入任何资本。

一审认为,建津房地产公司与建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多伦道危房翻建工程协议书,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形式,该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应受法律保护。信和房地产公司继受该协议,应承担法律责任。虽然2000年11月9日信和房地产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此而改变。信和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11月29日作出同意建材房地产公司退出合作,并同意返还建材房地产公司前期投入资金270万元的承诺自应遵守。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如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清理赔偿责任。信和房地产公司股东内部是否退伙,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关于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资金证明不实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实问题,应另行解决。故建材房地产公司要求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在本次诉讼中不予判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信和房地产公司给付建材房地产公司270万元,逾期给付迟延履行金。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张勤、张跃曦、张跃平、杨敏珠、张徐泽、杨建辉对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负责进行清理,并以清理后的财产偿还建材房地产公司的欠款;三、当事人的其他请求予以驳回。本案诉讼费用23510元,全部由信和房地产公司负担,张勤、张跃曦、张跃平、杨敏珠、张徐泽、杨建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建材房地产公司)。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