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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一中民再终字第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再终字第88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勤,男,193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机化学公司离休干部,住(略)。

原审上诉人张跃曦,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海运公司船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杨敏珠,女,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试剂二厂退休干部,住同张勤。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张跃平,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岩化工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张徐泽,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公司干部,住同张跃曦。

委托代理人张勤,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上诉人杨建辉,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审上诉人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素义,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金锁,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兴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本市红桥区委西侧配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禄田,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平,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尔健,职员。

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住所地:本市河西区围堤道81号。

负责人王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承杰,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张勤、张跃曦、杨敏珠、张跃平、张徐泽、杨建辉、天津市建材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材房地产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兴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以下简称乐园支行)及天津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一中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终审判决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津检民行抗字第47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以(2004)一中民监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李金松、齐军出庭履行职务。张勤、杨建辉,建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关素义、姚金锁,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国平、刘尔健,乐园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慧、李承杰,信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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