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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一中民再终字第88号(2)

张勤、张跃曦、张跃平、杨敏珠、张徐泽、杨建辉与建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上诉。

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审理中,张勤等六人提出,信和房地产公司给建材房地产公司致函退还270万元一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协议实际是服务协议,故不承担清偿责任。建材房地产公司仍坚持张勤等六人投资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乐园支行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证明,应承担连带责任。乐园支行予以否认。对此各上诉人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审认为,建材房地产公司与信和房地产公司已实施履行的联合开发工程协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张勤等主张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建材房地产公司提出要求张勤等人承担连带清偿之理由依据亦不足,其提出乐园支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证明、验资报告不实一节,原审法院已明确应另行解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20元,由上诉人张勤等人、建材房地产公司双方各负担23510元。

终审判决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张勤等人以清理信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清偿欠款,系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认定事实不清:1、信和房地产公司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经查,信和房地产公司筹备处并未设立筹备处账号,其所谓的筹备处账号是建津房地产公司的账号,该账号中存款余额仅为150万元,另有35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日,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在一、二审庭审中除张勤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认没有向信和房地产公司投入任何资金。而张勤主张其投资500万元,是从其在乐园支行的个人账户上转入信和房地产公司的,但乐园支行对于此种说法当庭予以否认。调取张勤在乐园支行的个人账户分户明细表上显示,截止到1998年12月22日,张勤的个人存款余额最多时为26万余元。以上事实证明,张勤等6股东在成立信和房地产公司时并未投入500万元注册资金。2、乐园支行于1997年6月4日出具了证明信和房地产公司筹备处有500万元人民币存款的资金证明。该证明虽为复印件,但该证明出自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档案室,且与乐园支行提供的账目相符。对此证明其他当事人也均予以认可。因此,乐园支行明知信和房地产公司没有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又借用其他企业账号,还为其出具了存款余额为500万元的资金证明,违反了金融机构出具资金证明的有关规定。3、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时违规操作,未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也有一定过错。二、适用法律错误:1、张勤等6名股东未对公司投入资本,虚假注册,成立信和房地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勤等6股东应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对乐园支行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和不实验资报告一节,不应判决另诉解决。该案中乐园支行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应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规定,乐园支行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经再审查明,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信和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虚假注册的问题,其股东、乐园支行、兴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信和房地产公司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金是500万元,其注册前是由兴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实资金已到位,该报告股东投入资本明细表写明:张勤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杨建辉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张跃曦(张勤之子)出资比例为20%,计100万元;杨敏珠(张勤之妻)出资比例为14%计70万元;张徐泽(张勤之儿媳,张跃曦之妻)出资比例为12%,计60万元;张跃平(张勤之子)出资比例为14%,计70万元。现信和房地产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一、二审及再审庭审中其股东除张勤外均否认出资、入股。兴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所依据的是乐园支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内容是“兹有信和房地产公司筹备处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户,账号为:035-201070000875,截至97年6月4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特此证明。”在原一、二审庭审中,乐园支行均否认出此证明,在再审庭审中仍然否认,后兴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原始证明,乐园支行仍否认原件上印章的真实性,经双方一致意见,本院委托天津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是该证明的印章确系乐园支行。现乐园支行又主张其出具的证明是真实、合法的,与验资报告并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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