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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87号(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原告出版的包含有涉案三首MTV作品的光盘上有原告新时代公司的署名,且涉案三首MTV作品在当庭播放时每一首均有原告的署名,原告新时代公司作为涉案三首MTV作品的制作人对该三首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其相关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皇冠明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三首MTV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告皇冠明珠公司关于原告新时代公司不是涉案三首MTV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且原告的涉案MTV曲目是录音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原告新时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皇冠明珠公司侵犯了其对作品的放映权,而放映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赔礼道歉不属于侵犯财产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原告新时代公司关于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问题,因原告是依据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标准确定的,而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存在诸多实际差异,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皇冠明珠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涛声依旧》三首MTV作品;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皇冠明珠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含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告天津市皇冠明珠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请求)。



审 判 长 谷淑娟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魏乃莉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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