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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行终字第59号(2)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7)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7月16日作出的〔2006〕F-2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两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滢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吉峰
审 判 员 苏文祥
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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