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7)一中行初字第95号(2)

维持被告天津市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荣颁发的蓟集建(1997)字第059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宗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宝明

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

代理审判员  任桂红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松

1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