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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行初字第95号(2)

维持被告天津市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荣颁发的蓟集建(1997)字第059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宗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宝明

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

代理审判员  任桂红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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