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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行初字第130号(3)

维持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07年5月10日作出的津知发法字(2007)第2号《关于专利号96114372.X“压接式金属敷线管盒联接方式”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单宝明

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

代理审判员 任桂红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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