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一中行初字第130号(3)
维持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07年5月10日作出的津知发法字(2007)第2号《关于专利号96114372.X“压接式金属敷线管盒联接方式”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单宝明
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
代理审判员 任桂红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松
1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