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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行初字第8 1号(2)
经本院准许被告庭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1、国办发〔2003〕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一览;

12、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文件,津政法制〔2005〕12号《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服装的通知》;

13、题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了统一标志 树立形象方便监督”的通讯报道复印件,

上述证据11-13用以证明2005年6月30日,被告接举报执法时,正值国务院整顿行政执法统一着装问题期间,执法中没有统一着装。2006年才又恢复行政执法统一着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2、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第十条;

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且被告在拦车辆时没有着装和佩带标志、出示执法证,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对此,原告有权拒绝检查。

4、拦截车辆现场照片12张及2006年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上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李连秋的询问笔录;

6、胡海山、赵俊杰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4-6用以证明面包车在后面追大货车,面包车上的人下车拽大货车上的人,拦截车辆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也没有着装,车辆没有标志。

7、2005年9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上仓派出所出具的处理意见,用以证明二原告被被告执法人员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4-9、11-13无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文件中亦规定了其在执法中应当着装,被告主张2005年6月30日执法时已取消着装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所举证据2-3、10提出异议,认为赵俊杰的协查证,不能代替执法证,其没有执法资格。2005年6月30日的接举报记录是虚假的。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2-4、7无异议,对其所举证据1、5-6提出异议,认为国务院41号文件是针对治理“三乱”的规定,与被告的执法无关。李连秋、胡海山、赵俊杰的笔录没有证实谁先下车,原告吴佐春的笔录中承认双方同时下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所举证据1-3、4-9、11-13,原告所举证据2-4、7,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5-6,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0,因已被撤销,故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所举证据1,不适用于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下属蓟县盐政稽查分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装载私盐的蓝色“东风牌”153型货车正沿津围公路向蓟县方向行驶。经请示,蓟县盐政稽查分队立即召集稽查队员,赶赴津围公路蓟县上仓段进行监控并实施执法检查。追赶至津围公路上仓镇西郭村铁道口北100米处,将原告赵学忠驾驶的蓝色“东风牌”153型货车拦截,要求进行检查。执法队员胡海山、赵俊杰在与二原告交涉中,双方发生撕打,后报警,双方随即到上仓派出所进行解决。在上仓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被告执法人员对二原告运输货物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在确认原告车辆装载的货物为白砂糖后,将运输车辆当场放行。二原告在双方撕打过程中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二原告以被告的执法人员在未着装,未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对二原告实施殴打,致轻微伤是非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盐务管理局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盐业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对盐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单位和生产用盐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检查。”的规定,被告执法人员接举报上路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执法人员在国务院整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统一着装期间,在行政执法中未着装,符合当时的情况。但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下属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失当,造成双方发生撕打并致二原告轻微伤的结果,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行政违法责任。被告主张二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2005年6月30日执法致人损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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