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行初字第110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史淑贞,女,193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现80号)。
委托代理人王彦秀,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静海县第一幼儿园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良,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彦秀,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静海县第一幼儿园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彦秀,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静海县第一幼儿园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彦华,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彦秀,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静海县第一幼儿园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延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燕,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敬华,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粮库退休职工,住址(略)。
原告史淑贞、王良、王彦秀、王彦华不服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静字第233021210号房地产权证,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7月19日受理后,于2006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彦秀及原告史淑贞、王良、王彦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广龙,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李燕,第三人王敬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5月12日为第三人王敬华核发了静字第233021210号房地产权证。内容为产别:私产,建筑面积:114.42(平方米),产权来源:赠与。被告于200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用以证明被告具有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主体资格和职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3、静海县人民法院(2006)静法执字第2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审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6、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04)静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6用以证明被告是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生效判决而履行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7、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8、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9、房屋赠与合同。10、房屋赠与公证书。11、静海县独流镇政府证明。12、天津市公安局门牌证明。13、王敬华身份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证据7-12是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程序。
原告史淑贞、王良、王彦秀、王彦华诉称,原告史淑贞与其继女王敬华因座落在静海县静海镇建设街13号(现80号)的北房三间半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将讼争北房三间半判给原告史淑贞的继女王敬华,因讼争北房三间半附有东西厢房各两间,然王敬华在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静海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尚有争议未确权的东西厢房四间及判给王敬华的北房三间半共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双证),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核发的静字第233021210号房地产权证,依法重新核发公正的产权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房屋赠与合同和房屋赠与公证书。2、房权证静海字第230000443号《房屋所有权证》。3、(2004)一中民四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4、(2004)静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5、(2005)津高审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6、(2004)一中民四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7、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购房协议书。上述证据用以证实被告核发的双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只能核发北房三间半的产权证。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的房产证取得合理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1、(2006)静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2、购买房屋的票据和证明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静海法院已将东西厢房的产权判归第三人所有。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的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依据的是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明确的是三间半房屋。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静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票据和证明的效力有待证明。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