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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2)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后即通知无效被请求人舒学章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舒学章认为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之前,本发明专利的颁证日及授权公告日均是在实用新型专利8年有效期限届满、权利终止之后,不存在两个相同专利同时有效的问题。后济宁无压锅炉厂进一步补充陈述了意见,认为其提供附件所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本发明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案所涉的第92106401.2号发明专利在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本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92106401.2号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检索材料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发明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附件是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从独立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内容来看,第三人舒学章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涉及上层炉排的技术特征,而其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涉及上、下两层炉排的技术特征。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包含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中,故舒学章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明主题,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由于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法定审查程序不同,相对而言,实用新型授权快,审查周期短,申请人可以更快更早地获得专利保护,因此有些申请人采用了同时或先后递交两种专利申请的方式。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予以重复授权的情况出现而制定的。该条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否则即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本案所涉92106401.2号发明专利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期上有间断,没有同时存在,故不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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