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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洪如丁、韩伟、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洪如丁、韩伟、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民事判决书
(2008)民提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号-122广东音像城二楼62、75档。
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如丁,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伟,男,1945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白沙县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

法定代表人:康学良,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丹桂苑工业小区A栋。

法定代表人:肖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强,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九江联盛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路19-23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为与再审被申请人洪如丁、韩伟、一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赣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大圣公司及广州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漫游、万炯熙,洪如丁、韩伟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三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漫游、薛强参加了听证。2008年8月20日,本院以(2007)民三监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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