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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与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等十一家单位恶意商标索赔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与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等十一家单位恶意商标索赔纠纷案判决书
(1997)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庄桥。
  法定代表人:曹仲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四川省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

  法定代表人:李家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弟,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胥洪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都杞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韩天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川工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城西。

  法定代表人:柯向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邛崃市云芳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北坛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蜀粮液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云水镇。

  法定代表人:吴厚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邛崃市下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下坝乡。

  法定代表人:徐利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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