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与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等十一家单位恶意商标索赔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与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等十一家单位恶意商标索赔纠纷案判决书
(1997)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庄桥。
法定代表人:曹仲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四川省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
法定代表人:李家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弟,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胥洪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都杞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韩天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川工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城西。
法定代表人:柯向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邛崃市云芳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北坛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汉市蜀粮液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云水镇。
法定代表人:吴厚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邛崃市下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下坝乡。
法定代表人:徐利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什邡县汇金实业公司酒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县城外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治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什邡县龙居酒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县龙居镇上街。
法定代表人:陈德奇,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锦江区三元小食品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元巷街20-1号。
负责人:杨宝川,该商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彭州市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外南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原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泉,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再兴,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宜宾杞酒厂(以下简称沱牌酒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射洪沱牌曲酒厂(以下简称沱牌酒厂)等十一家单位恶意商标索赔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5年5月,宜宾五粮液二分厂经政府批准成立。1987年,该厂更名为宜宾地区第二酒厂。1988年,宜宾地区第二洒厂划拨固定资产120 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共计160万元,成立了四川省宜宾杞酒厂。宜宾杞酒厂与宜宾地区第二酒厂虽然以不同名义注册,但其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构成均相一致,实际上是一个生产经营实体两个企业名称。1992年7月,宜宾地区第二酒厂以尚在申请注册的"豪雅"牌商标,销售名称为"中国杞酒"的杞酒产品。该酒瓶贴配料表中载明,主要成分为大米、高梁、玉米、小麦、糯米、枸杞、红枣、冰糖。宜宾杞酒厂于1992年7月2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杞酒"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专利过程中,该厂明确提出该杞酒中的枸杞为"基本配料"。1993年,豪雅商标获准注册。同年11月,宜宾杞酒厂为保护其"中国杞酒"产品将来不受其他品牌杞酒产品的冲击,决定申请注册"杞"字商标用于其酒类产品。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报表中,宜宾杞酒厂在主要原料栏目中未填报"枸杞",但填报了其他主要原料。1994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1995年3月17日"杞酒"被授予专利权。在"杞"字商标核准注册前后,宜宾杞洒厂为生产销售"杞酒" 所印制的"中国杞酒"产品说明书、营销广告、产品介绍中均声称"是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制的新一代枸杞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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