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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正文诉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秀娟等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翁正文诉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秀娟等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
(2000)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正文,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台湾省人,住所地:(略)现住(略),《台湾居民来住大陆通行证》号码:(略)(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国泰大厦六层A区。

  法定代表人: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一辉,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秀娟,女,1972年5月7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略),现住(略),《香港同胞回乡证》号码:(略),港澳证件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大利嘉城环球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电器城A1—1。

  代表人:李雪英,该商行负责人。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利军电器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新奇广场IF016。

  代表人:王利军,该商行负责人。

  原审被告:王晓燕,女,1973年出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广州市日用品交易市场三楼43档之二摊主,现住址不明。

  上诉人翁正文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星电脑公司)、原审被告叶秀娟、福州大利嘉城环球电器商行(以下简称环球商行)、乌鲁木齐市利军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利军商行)、王晓燕侵犯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9年11月8日作出的(1999)闽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部中林、张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0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翁正文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被上诉人外星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一辉、原审被告叶秀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到庭参加诉讼。因客观原因,本案合议庭成员依法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张辉,书记员王艳芳担任法庭记录,于2001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翁正文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被上诉人外星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一辉、原审被告叶秀娟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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