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诉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诉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2008)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52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树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途,河北新艺影视制作中心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树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惠生,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退休干部。

  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英,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建,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梁日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才茹,该公司经销商户。

  上诉人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简称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宝文化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简称天宝光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简称唱金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简称河北省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简称音像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冀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联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上诉人天宝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上诉人天宝光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被上诉人唱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葛惠生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梆子剧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建、音像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才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