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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行政判决书
(2005)民三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男,汉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所地:(略)。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略)。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因与被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终字第72号二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文庆不服该判决,分别于2001年6月26日、200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监字第20-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李剑参加评议,崔丽娜担任本案书记员。2005年4月15日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吴忠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崔国振,邢鹏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许文庆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8103519.X。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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