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行政判决书
(2005)民三提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男,汉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所地:(略)。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略)。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因与被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终字第72号二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文庆不服该判决,分别于2001年6月26日、200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监字第20-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李剑参加评议,崔丽娜担任本案书记员。2005年4月15日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吴忠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崔国振,邢鹏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许文庆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8103519.X。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对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钢管束的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即为使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的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其特征在于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a)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b)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简(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2、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包括:(1)喷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干;(6)涂料涂装。
3、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是采用化学除油代替喷砂这一步骤,其余与权利要求2所述的步骤相同。
4、权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涂料涂装步骤中,涂料用量为管程容积或壳程容积的三分之二。
该发明专利说明书称这种对石油、化工等行业中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属于金属防腐新工艺。亦称现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冷却器、换热器等管束只能对内壁进行喷砂(或化学处理),然后用有机涂料(环氧酚醛、7910、CH784等)涂装。靠涂料与金属管之间的粘附力结合,使金属表面形成钝化膜。这种防腐处理办法涂层与金属钢材基体结合力差,涂装以后能透过微量水分,与金属表面生成氧化物,涂膜起泡,开裂脱落,基体锈蚀;耐高温介质150℃以下,防腐处理工期长。本发明的构思是: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大型复杂结构设备管束内外壁经过喷砂,去掉氧化皮后,借助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联接操作使管束内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层,然后根据不同的介质要求,不同的温度要求,选用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特性涂料涂装。
该说明书公开了一个实施例,记载了以下技术方案:将冷却器管内壁按常规技术进行除锈、喷砂处理后,将辅助设备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示意图相联接。该实施例公开的对冷却器管内壁的防腐工艺步骤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冲洗管内壁,再用压缩空气吹;(5)烘干;(6)涂装。该实施例中还公开了管外壁防腐处理与内壁处理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1)将泵的出口与壳程入口相连,壳程出口分别与所需溶液槽相连;(2)通过碱洗化学除油,碱洗45分钟,碱洗温度70~90℃;(3)碱洗后热水洗,然后冷水洗;(4)烘干,由冷却器管程出口进蒸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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