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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11)

  但是,由于这部分无效宣告理由是在口头审理后由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提出的,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将该份代理词转送给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因此,许文庆称其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请求人认为”部分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实根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恰恰是根据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所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这在第1372号决定第4项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请求人提出并经被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无效宣告理由,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在第1372号决定中却并没有给予处理。

  《审查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规定了专利授权和专利无效复审的操作规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遵守。《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8.4规定:“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对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不利的第1372号决定之前,没有证据证明给予了许文庆就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辨称,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在无效程序中,已经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和(b)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无论是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历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请求人代理词(补充)》,还是第1372号决定所归纳的“被请求人认为”部分,都是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区别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问题所进行的陈述。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1将说明书实施例所述的针对管内壁的方法和针对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内外壁的处理方法”这一无效宣告理由,许文庆并没有获得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还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1999年3月10日进行的涉案专利口头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文庆针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并且在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口头审理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中记载有上述内容,但这一辨称,并无证据支持。

  原中国专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规定:“在口头审理中,由合议组组长指定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必要时,合议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派一名书记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不出前述争议事实的“口头审理笔录”或者其他类似的证据,已经给予了许文庆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适当机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看来,只要请求人笼统地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笼统地告知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涵盖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所有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即使没有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特别是作为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也认为给予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听证原则。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只是一项抽象规定,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也只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项概括理由,是针对所有专利权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则是具体的和具有针对性的。所谓给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给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果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针对性,因而也就无从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本案来说,第1372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概括为一个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应当给予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就这一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才可以认为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而仅仅以请求人笼统地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认为给予了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则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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