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17)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00元(已由申请再审人许文庆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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