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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17)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00元(已由申请再审人许文庆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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