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3)
“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管内壁的处理和管外壁的处理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包括步骤有其不同之处。“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对其说明书实施例的概括,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将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外壁的防腐方法概括成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使钢管束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这样的特征,该方法还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a)和(b)这样的特征。根据发明专利说明书,在管内壁处理方法中没有采用处理管外壁时所用的碱洗步骤,即在处理管内壁时没有使用碱处理液,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在处理管内壁时使用碱处理液的效果。此外,还删去了喷砂、中和、烘干工艺步骤。对外壁而言,删去了处理碱液的温度和时间、热水洗和烘干步骤,对外壁也是一个不完整的概括不适当的技术方案。
“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描述了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壁防腐处理的工艺步骤,包括“(1)喷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干;(6)涂料涂装”。尽管依照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和识别出酸洗、碱洗、磷化步骤之间的水洗步骤,并且在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贡献在于工艺步骤而不是工艺条件的情况下,管内壁的处理方法可以作适当概括,但由于其中的中和用碱是其各碱的名称和配比用量删去后概括而成的碱,而且该方法并没有描述管外壁的处理步骤,而按照该专利说明书管外壁是采用特定“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的处理步骤如碱洗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管外壁不采用碱洗步骤的效果,所以,该专利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描述了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外壁防腐处理的步骤,包括“(1)化学除油(即碱洗);(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干;(6)涂料涂装。”但该权利要求没有描述管内壁的处理步骤,而且也没有描述说明书中所特别指出的与内壁处理不同的碱洗后的热水洗和冷水洗的步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管内壁采用碱洗步骤的效果,也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不用碱洗后的热水洗步骤的效果。该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仅是以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涂料用量的进一步限定,所以同样存在着权利要求2、3所存在的问题,该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文庆的88103519.X号“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
许文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给许文庆的口头审理通知中,明确了将“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为口头审理的内容之一,在口头审理期间,也对该理由进行了辩论。邢鹏万、金星公司均提出了“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没有超出无效宣告请求人请求的范围。许文庆提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听证原则、当事人处置和请求原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概括不适当,不完整,不同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4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1372号决定没有涉及,法院不予审理。许文庆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许文庆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文庆负担。
许文庆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转送了证据材料和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通知中注明口头审理的范围包括“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文庆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陈述。许文庆称其不知道、不了解的内容正是“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372号决定并未使用许文庆不知道、不了解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每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在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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